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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采用招标方式出让土地,是否适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来源:网络 | 编辑:网络推广部 | 发布时间: 2023-05-15 | 484 次浏览 | 分享到: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但必须指出《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的“招标投标活动”,是指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采购工程、货物、服务等的活动,不包括采用招标方式出让土地等交易活动。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活动中,虽然相关活动使用了“招标投标”的名称和竞价方式,但从法律关系的实质看,此类活动与招标投标法规范适用的“招标投标活动”存在重大不同。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活动中,政府相关部门虽然是名义上的“招标人”,但其实质身份是交易活动中的卖方而不是“招标投标活动”的买方;而参与此类活动的“投标人”,则是交易活动中的受让方而不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卖方。因此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活动中,招投标当事人的身份定位与招标投标法规范适用的“招标投标活动”恰好相反。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的基本规则,是从报价最高的潜在竞争者中确定合同相对人。招投标的标的物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此类标的物在法律上具有很强的特殊性,与招标投标法规范适用的工程项目、货物、服务等存在明显不同。土地出让是行政行为,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招标投标活动是民事行为。

综上所述,采用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不受《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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