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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要点(上)

来源:网络 | 编辑:网络推广部 | 发布时间: 2023-04-19 | 55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指导和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查工作,统一审查标准,明确审查重点,提高审查质量,做好审批服务保障,根据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制定本审查要点。

一、总体要求

审查工作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开展,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行,认真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把握好以下原则:

1.坚持生态优先。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全面落实水土流失预防保护要求,加强水土流失源头防控,严格控制地表扰动、植被损坏,加大土石方综合利用,全面落实表土资源保护、弃渣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要求,最大限度减少可能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

2.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严格按照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根据项目所处区域、行业特点以及项目水土保持调查或勘测成果等,提出明确差异化、针对性水土流失防治要求,确保审查合法、合规、合理。

3.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发展和安全,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以确保不产生新的水土流失危害为底线,严格审查把关,严控水土流失风险隐患。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查通过。

4.坚持全面审查和突出重点相结合。既要注重对水土保持方案内容完整性的审查,要求水土保持方案内容覆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又要重点突出对弃土弃渣综合利用、取土场和弃渣场的设置和选址、表土资源保护利用、水士保持措施配置等内容的审查,提高审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10年12月25日修订,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2022年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2022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2023年1月3日公开);

6.《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 53号,2023年1月17日发布,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7.《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一2018);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 50434一2018);9.《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51018-2014);

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51240-2018);

9.《水土保持工程调查与勘测标准》(GB/T51297一2018);12.《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利部水总[2003]67号);

10.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

根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内容,重点对项目及项目区概况、水土保持评价、防治责任范围和防治目标、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水土保持措施布设、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水土保持管理、附件与附图等九部分进行审查。

三、关于项目及项目区概况审查

应包括项目组成及工程布置、施工组织、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拆迁(移民)安置与专项设施改(迁)建、施工进度和自然概况等。

审查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项目建设内容及组成应与立项文件和所处阶段的主体设计文件一致。

2.项目平面布置与坚向布置内容与深度应能满足推算土石方数量,布设防洪排水、边坡防护等措施的要求。

3.项目有依托工程时,应明确依托工程相关内容及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

4.工程占地应明确占地性质、类型和数量,永久占地应复核相关部门的意见。工程占地应符合节约用地和减少扰动的要求。

5.涉及拆迁(移民)安置与专项设施改(迁)建的,应明确规模安置方式、建设内容等,落实水土保持责任。

6.涉及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的,应明确相对位置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四、关于水土保持评价审查

应包括项目选址(线)、建设方案与布局、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取料场设置、弃渣场设置、施工方法与工艺等。

审查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项目选址(线)应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方案中应提出优化方案,减少工程占地和土石方数量,截排水与拦挡措施工程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提高一级,提高植物措施标准,布设雨洪集蓄与沉沙设施等具体措施。

2.工程布局与建设方案应符合绿色设计要求,主体设计应开展减少工程扰动面积和土石方数量的相关工作,工程建设推荐方案应经过水土保持论证。水土保持方案中应反映论证结论并从水土保持角度提出具体合理化建议。

3.工程占地中永久占地应符合所属行业的规定,临时占地应既满足施工条件又能满足减少扰动的要求。建设项目不得占用黑土地,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严格审批,并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4.土石方挖填数量计算应准确,土石方流向应合理可行。土石方应得到最大程度利用,对同时存在弃方和借方的项目,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借方来源、弃方去向应明确,合法合规且可行。弃渣应开展综合利用调查,综合利用方案应明确可行。

5.应开展表土资源调查,其成果应包含土壤类型、项目占地范围内表层土厚度、可剥离范围及面积等,并应与实际相符。表土堆存位置及占地面积应明确可行,能够满足项目施工的要求。表土保护措施应完整有效。后期利用方向应明确可行,表土回覆应满足土地复耕和植被恢复的要求。

6.涉及取土场的,取土场位置应明确,应对选址进行充分论证,禁止在崩塌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内设置取土(石)场;涉及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的,需提供相应资料。

取土场应开展前期调查,调查的各要素信息(地形、类型、储量、面积、剥采比、无用层厚度及方量、汇水情况、排水情况、周边影响范围内重要基础设施空间分布、占地类型道路分布等)应全面准确,成果应能满足防护工程布设的标准要求。防护措施应全面可行,应充分考虑表土及无用料等的临时堆放、处置与防护。后期恢复方向应明确可行,应符合城镇、景区等规划要求,并与周边景观相互协调。

7.涉及弃渣场的,弃渣场位置应明确,应对选址进行充分论证,禁止在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有重大影响的区域设置;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围内设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禁止在黄河干流岸线和重要支流岸线的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可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政建除外);涉及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的,需提供相关资料弃渣应优先考虑综合利用,弃渣场设置应满足水土保持要求,在技术经济上合理可行。弃渣场上游汇水面积和流量大时应进行选址论证。弃渣场应开展相应的调查,4        级及以上弃渣场应进行勘察,调查与勘察成果应能够支撑弃渣场选址。弃渣堆置方案应符合规范要求,弃渣场要素信息(位置、面积、类型、地质条件、汇水情况、容量、弃渣量、最大堆高、坡比、周边敏感目标空间关系等)应全面准确。恢复方向应明确可行,符合当地规划要求,并与周边景观相协调。

8.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应全面,并能满足减少地表扰动和土石方挖填数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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